最後,我覺得大部分的人都不會去預想的,這也是福原愛所忽略的,就是分手時爭扶養權的複雜性。

以前在印尼旅行時碰到一位華人導遊,他說自己本來有個論及婚嫁的日本女友,後來沒娶她,就是因為怕如果和老婆吵架,她帶小孩跑回日本,之後再也找不到。

我很佩服他的先見之明。

雖然很少人結婚前想著離婚爭孩子該怎辦,但現在離婚率那麼高,很多時候這些東西還是得考慮到。

在美國,法官以小孩利益為最高原則,不管父母鬧得再僵,一輩子都不想見到對方,也不能因此剝奪小孩對父愛或母愛的需求。

我朋友就是和她前男友完全撕破臉,想爭取完全扶養權,把小孩帶回別州父母家,一輩子不見。

但法院不肯,因為那男的沒有任何對小孩虐待的舉動,也沒有很明顯不適合小孩的地方,像吸毒酗酒之類很嚴重的行為通通都沒有,就是普通上班族一枚。

那男的對她再多精神暴力,那也只是父母之間的事,和小孩無關。

所以法官告訴我朋友「妳和他鬧翻不關小孩的事,不能自私因此剝奪小孩和父親爺爺奶奶相處的權利」,判她敗訴,拒絕減少父親的扶養時數。

 

小愛的狀況很類似。

男方沒有對小孩做得不對的地方,所以法律上他也有一定的權利,除了小孩物理上人和他在一起相處的時間得一半一半外,決定孩子去哪上學,住在哪,打不打新冠疫苗之類生活上的選擇,除非他在法庭上放棄,否則都有話語權。

物理相處時間,還有話語權,如果父母兩人不能達到共識,這兩樣都要分別打官司爭取。

不是說把小孩抱走,小孩就是妳的,另一方的意見完全不用管,沒有那麼好的事。

當然把小孩抱走後為了躲避法院追殺,也可以像小愛那樣神隱。

但美國這裡可以直接告綁架讓警察緊急通緝,日本好像也行。

美國的綁架通緝是很可怕的,和小孩有關的事都是最嚴重的事,我就收過無數次區域性手機黃色警告,換言之,就是整個紐約市的人的手機都會同時響起,出現黃色警告訊息(Amber Alert),說某某色某某車牌型號的車上有被誘拐的小孩,如有發現請報警。

美國熱心人多,通常黃色警告發出後一天之內那車就會被逮到。

這樣搞出黃色警告,基本上是拿石頭砸自己的腳,本來還有把握的親權,這樣一鬧,對方再上法庭一告,有理都變沒理,有很大機率會少掉原本的扶養權利時數之類。

我還沒見過真敢拋下一切帶孩子去神隱的人,大都是乖乖打法律戰,除非從此和小孩改名換姓遠走高飛,一輩子不用本名也不露面,不然還是很難長期逃過追蹤。

報上說日本強制執行成功率不過百分之三十。

但,我想不是真的無法執行,而是那個父親或母親找到新伴侶,或有其他事要煩,沒辦法添加小孩這個負擔,甚至錢不夠,沒有死咬不放,最後就不了了之。

 

小愛是公眾人物,一但被通緝,我實在不覺得她真的能長期藏匿。

去個攝影棚,實況轉播講解賽況,出來就有警察等在門口。

要是躲到中國大陸也許可以,但這代表一輩子不回日本,不然用本名買機票,剛下飛機也會有警察等在通道。

她又那麼喜歡日本,當初鬧翻也是希望小孩能在日本受教育。

留在日本,她的工作性質又得露臉,也不可能改名,這還藏個屁啊!

我怎麼看都覺得很難

 

所以,她最大的敗筆,也許就是思慮不周,沒有把爭孩法律戰的複雜性搞清楚,做出一堆在爭孩法律上對自己不利的事,也低估了江對孩子的在乎,那個父親不惜成本也要跟她搶孩子。

說真的,江的工作看起來很忙的樣子,新聞上不是說一週只有一天有空陪家人嗎?

單是這個「沒空照顧孩子,過去也從來沒有花很多時間」的問題在美國要搶監護權就不容易了,小愛會輸到被判決強制執行也真是夠厲害的。

這不代表她太輕忽搶孩子的法律複雜性,不然還是什麼?

 

最後,大家都是成年人了。

尤其是離婚爭孩子那麼醜惡現實的事,真的不是哭一哭就能解決的。

她把自己當小孩委屈地哭的時候,有沒有想過自己缺乏父愛 (跟著她的那一個) 母愛 (跟著爸爸的那一個) 的孩子有沒有哭得更慘。

 

所以,奉勸所有鬧離婚的人,請看看她那糟糕的例子好好學學,不要小看異國婚姻的困難,離婚請照步驟來,別沒談分手就先找新人,和舊愛請保持理性溝通,最後要爭小孩也請照法律來走。

多為孩子想想,做啥事前深呼吸一下,不要太任性,完全照運動反射神經來應對。

她做錯的你別做,就成功了一半。

做對了,離婚就不是壞事,而是新的開始新的希望!

 

End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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